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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孙某、陈某一起或别离独自使用各自担任4S店配件方案、配件办理、的职务便当,不合法侵吞地点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用于个人出售,其间被告人孙某职务侵吞金额合计人民币15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职务侵吞金额合计人民币110余万元。详细分述如下:
1、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经预谋后,使用具有审阅汽车配件入、出库的职务便当,经过虚伪入、出库的方法,屡次不合法侵吞该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并出售给被告人刘年峰,得款人民币合计31万余元。
2、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孙某在做配件司理期间,使用其具有审阅入、出库的职务便当,与时任该公司精品出售专员的董某(已判刑)预谋,经过虚拟收买精品、替换精品称号、虚拟精品入、出库的方法,不合法侵吞精品:万宝龙牌钢笔1支、万宝龙牌签字笔1支、iphone牌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牌6型手机2部、iphone牌6Plus型手机3部、iphone牌ipad平板电脑2部。经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3842元。
3、2012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孙某在其别离担配件方案,屡次不合法侵吞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并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得款人民币合计42万余元。
5、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孙某经过虚伪入、出库的方法,屡次不合法侵吞公司壳牌机油合计107箱,出售给冯某销赃得款浪费。经判定,什物价值人民币74472元。
6、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孙某屡次不合法侵吞公司伍尔特牌底盘装甲喷漆合计38箱,出售给王某乙销赃得款浪费。经判定,什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9184元。
9、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孙某屡次不合法侵吞公司宝马原厂行车记录仪合计30台,出售给郑某销赃得款浪费。经判定,什物价值人民币75510元。
10、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孙某不合法侵吞精品:iphone牌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牌ipad平板电脑13台,后销赃得款浪费。经判定,什物价值人民币47488元。
11、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屡次不合法侵吞公司汽车配件,并出售给被告人刘年峰,得款合计人民币65万余元。
12、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先后二次不合法侵吞公司汽车轮胎出售给裴某甲,销赃得款合计人民币11670元。
一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及其妻子王某丁已向公安机关退回部分赃物人民币46.5万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一起退赔人民币72万元,并获得该公司体谅。
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孙某、陈某别离系备件部职工,经过违法手法获得该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仍予以收买并出售获利。收买金额合计人民币127万余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孙某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吞罪。原审被告人刘年峰明知是违法所得,而予以收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孙欢喜、陈先祺在部分职务侵吞违法中系一起违法。上诉人陈某案发前退缴个人侵吞金钱,并获得单位体谅,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分。原审被告人孙某案发后自动退缴部分赃物,酌情对其从轻处分。原审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自动退缴部分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一、保持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被告人刘某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40000元;赃物苹果IPAD一台,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孙某、刘某退回的赃物人民币共88.96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剩下赃物持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二、吊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吞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吞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