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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盲盒产业高质量发展如火如荼,受到很多年轻人和小孩子的青睐,慢慢的变多的公司打造了专门的盲盒品牌,玩法也慢慢变得丰富。生活中常见的盲盒以可爱的手办娃娃为主,十几个娃娃为一个系列,在同系列中再设置普通款及隐藏款,抽到隐藏款的几率往往比较小,但是它们拥有一样的包装,购买者只有拆开外盒才能得知娃娃款式。
盲盒虽有趣,但无论是生产商和经销商还是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的法律风险都不少。前日,杭州滨江法院微信公号公布了一起与盲盒相关的案件判决。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盲盒线上抽盒机“抽盒预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某文娱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企业,其盲盒品牌的商业模式为创造虚拟人物IP,围绕虚拟人物IP开展宣发活动,并在盲盒产品发行环节,采取预热期宣传造势、预热不预售的策略,以积聚流量。预热期一般为3到6日,不可下单购买,开售日集中售卖。被诉盲盒线上抽盒机的“抽盒预售”行为表现为:在原告发布新品盲盒的预热推文后,该线上抽盒机当日就将原告新品的盲盒产品图片、产品详情页面复制到其线上抽盒机相应板块,并在原告新品发布当日即上架进行线上“抽盒预售”,售价与原告相同或略高。消费者在线选取盲盒并付款后,该线上抽盒机将在线确定抽取的款式,并告知消费者发货日期。
该线上抽盒机还在普遍的问题页面载明:由于供货渠道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延期发货,个别产品可能会超期发货;线上盲盒商品为确认款式可能会拆盒或拆袋才能发货(有卡系列不拆袋)……不接受因此理由的退货退款。在发生迟延发货时,该线上抽盒机会通过平台客服让我们消费者选择“等待发货”或“退款”。
文娱公司认为,该线上抽盒机的提前“抽盒预售”行为系在尚无实体盲盒产品的情形下进行,其设置的隐藏款抽取概率、投放数量均不实,且提前“抽盒预售”不当抢占了本属于原告及原告官方合作渠道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严重损害了原告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停止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消除影响,并索赔近500万元。
线上抽盒机辩称,原告的营销模式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故其没有权利限制、禁止被告的正常经营行为,原被告双方有不一样的销售经营渠道,被告是通过合法渠道二手售卖原告的盲盒产品,被诉的“抽盒预售”行为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也不可能抢占已经“供不应求”的原告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故被告的预售行为并未侵害原告公司的利益,亦未扰乱市场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盲盒产品经营者,被告在原告发布新品盲盒预热推文的当日便将其图文内容搬运至其线上抽盒机开始提前“抽盒预售”,系借用原告宣传所积累的热度与流量的“不劳而获”之举,此时原告的新品盲盒尚未开售,被告对于该新品系列盲盒最终流向二手市场的款式、数量、时间等信息都无法明确,其能否在二手盲盒市场收购到相应的产品亦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尚无实体盲盒产品的情形下,被告所设置盲盒数量及隐藏款抽取概率均为虚假,且其隐藏款抽取概率一般高于原告所设置的隐藏款抽取概率,虚高的抽取概率可吸引大批不知情的消费者付款,但其所承诺的发货日期及最终能否获得相应的产品却难以确定,故其“抽盒预售”行为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该行为也提前抢占了原告的市场占有率,不当攫取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在预售时也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产品来源,容易使部分消费者误以为其有稳定的官方渠道货源或与原告方品牌存在合作伙伴关系,花了钱的人该线上抽盒机的负面评价可能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被诉“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消除影响,并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宣发成本、被告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维持的时间、影响区域及主观恶意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8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盲盒线上抽盒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盲盒线上抽盒机在尚无实体货源的情形下对他人尚在预热期未开售的盲盒新品进行提前“抽盒预售”,其所发布的产品投放数量、款式分布、抽取概率等交易信息均不具有真实性,该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更抢占了相关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及市场占有率,甚至有可能对该盲盒品牌的商誉造成损害,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盲盒作为近年来的新兴行业,备受年轻消费者青睐,但随着涉盲盒商业模式及消费场景的不断拓宽,各类问题逐渐凸显,由互联网所衍生出的线上抽盒经营模式因缺乏指引及监管,更是乱象丛生。
线上抽盒机的玩法花样众多,各种虚拟道具层出不穷,如“提示卡”“透视卡”“兑换功能”等,甚至无需实体盲盒产品,便可设计一个线上抽盒小程序,吸引消费的人为“中奖”而抽盒。上述行为凸显线上抽盒已逐渐偏离盲盒交易作为商品交易的本质,亟须进行规范与监管。(记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