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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蛋说》IPO辅导手册之具体条件:规范运行

时间: 2024-05-28 00:05:41 |   作者: BOB半岛入口

  对于下列“规范运行”方面的问题,证监会在审核中通常主要关注:(1)现时是否仍存在不规范问题;(2)历史上的不规范运作问题是不是已经解决,法律障碍是不是已经消除;(3)如现时仍存在若干法律问题,则该等法律问题是不是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情况、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后果。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完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相关文件主要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指引》(200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2005年)、《上市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证上[2007]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0]243号)等。《公司法》中也单独设立了一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121~125条)。《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

  另外,处于特殊行业的公司,还应遵守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机构制定的公司治理规则,例如:

  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

  适用于证券公司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章“组织机构”中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0号);

  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适用于保险及其相关行业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监发[2006]2号)、《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保险企业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2号)、《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3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保险企业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等。

  除了公司治理结构以外,证监会在审核中还将关注公司运作机制是否完善,内部组织架构以及各组织的功能定位是否清晰,包括各子公司的功能定位,内部决策的执行效率等。

  2011年4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有关人士在2011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上提到:对于家族控股的拟上市公司,对于其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的一项要求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另外,对于家族控股的拟上市公司,该家族的主要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特别的条件若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则要求在申报前解除。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 2015 年 7 月 3 日举行主板 2015 年第 146 次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未通过,2016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公告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企业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租赁的猪场及自建猪场所租赁的土地共有 5处国有划拨地,合计 579.97 亩,其中部分土地系从个人及第三方转租取得,所承租的土地已经履行了必要法律手续,租赁合法有效。在《关于提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中,你公司所承租白泥湖园艺场及转承租郴州农科所的 112.17 亩土地系国有划拨地,由于出租方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缴,且该项国有划拨地出租未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承租国有划拨地从事生产经营存在瑕疵。你公司提出,此前披露为国有划拨地的磊石渔场、钱粮湖农场、黔江农场均为国有农场,土地用途均为国有农用地,不属于国有划拨地,因此,你公司以出租方式获得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但在相关申报材料和发审会询问过程中,你公司及保荐人未能提供变更磊石渔场、钱粮湖农场、黔江农场等 3 宗土地性质为国有农用地而非国有划拨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报告期各期内,你公司在租赁的上述 5 宗土地养殖生猪的销售规模分别占当年公司总销售规模的 19.89%、16.05%、14.44%。养殖规模占当年自繁自养的占比分别是 56.53%、46.47%、45.21%,对你公司的生产经营具备极其重大影响。根据申报材料,你企业独立董事贺建华为你公司正在履行的《专利独占许可实施合同》涉及的专利发明人之一、合同主体之一。贺建华此前任湖南农业大学院长助理,虽已提出辞职申请但尚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你公司及保荐人对其与你公司是不是存在利害关系未能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综上,你公司租赁使用 5 宗生产经营用地均为国有划拨地,因租赁使用未履行有关规定法律程序而不符合《条例》、《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你公司的独立董事与你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和要求。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关于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已成为证监会审核过程中着重关注的事项。2010年境内上市公司将突破2000家,很多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之前在其他上市公司任过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关注其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受到过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或者谴责。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财政部于2001年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其后陆续发布的《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建设项目》、《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会计控制具体规范(试行);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年修订)》(银监发[2014]40号)等;

  适用于证券公司的:《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1年修正)》(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等;

  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3年)等;

  适用于保险及其相关行业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汇发[2004]123号)、《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等。

  根据32号令第二十四条的上述规定,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见第六十九条),并要求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见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要求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作为发行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报送证监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规定,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该通知第二条(一)至(三)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据此规定可知,在公司上市前,尚不要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要求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 2010 年 8 月 23 日举行 2010 年第 134 次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未通过,2010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0]1248 号)公告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由于上述情形,难以判断你公司是不是能够规范运行。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 2011 年 3 月 9 日举行 2011 年第 43 次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未通过,2011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530 号)公告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企业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的废料处置收益分别为 265.98 万元、1,142.91 万元和 2,263.84 万元,占净利润的比重为 19%、35%和 45%,与投入车用板材数量变化存在较大不一致。你公司在 2008 年 12 月以前对于废料管理不规范,废料收入按实际收款金额入账,无法确定 2008 年度产生废料的具体数量。根据上面讲述的情况,无法确定你公司 2008 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举行 2011 年第 178 次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未通过,2011 年 9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509 号)公告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企业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及你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一定效果执行。例如,你公司在申报期存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向自然人预付购房款的情形。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预付购房款12,175.56万元,而你公司向自然人所购房产全部处于出租状态,你公司尚且还没有取得房产租赁人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产的书面声明。你公司能否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该等情形将可能会引起你公司的经营计划调整。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闲憺姐詹佳瑞、咸淡哥郑泳梁:梧桐树下V特约讲师、《进门财经》特约财经栏目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