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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托付方供给质料和首要资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资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一)根本规则1.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托付方为消费税交税人,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托付加工两边涉税剖析:
2.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交税人托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应税消费品,于托付方回收应税消费品后在托付方所在地交纳消费税。
(1)应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则,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关于受托方未按规则代收代缴税款的,不能因而革除托付方补缴税款的职责,托付方要补税。
(2)假如回收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出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1)需依规则申报交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假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出售价格凹凸不同,应按出售数量加权均匀核算。
关于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出售额×份额税率+托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资料本钱”是指托付方所供给加工资料的实际本钱。假如托付方供给的原资料是免税农产品,资料本钱=买价×(1-扣除率)。假如加工合同上未照实注明资料本钱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资料本钱。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托付方所收取的悉数费用(包含代垫辅助资料的实际本钱),但不包含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